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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0
【实施时间】 201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市企业兼并重组,对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大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开放性、市场化导向,抓住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机遇,以企业为主体,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功能,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核心,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相结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产业集中度和城市运行安全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开展兼并重组。

  

  坚持开放推进,提高资源整合能力。鼓励企业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实现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形成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各类所有制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坚持依法合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职工队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通过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促进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集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转让交易、中介服务、金融支持、信息咨询等相关功能日趋完善,使本市成为企业兼并重组功能最全、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的地区之一,努力打造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中心。

  

  (四)重点方向。着眼于构建服务经济时代的产业体系,推进金融、航运物流、现代商贸、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拓展新领域新业态,提升网络化经营和集聚辐射能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引入关键技术、核心专利、领军人才及团队,在重要领域取得突破,以示范应用带动产业发展;聚焦装备、汽车、电子信息、钢铁、石化、轻纺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改制重组、主辅分离和国内外收购兼并,实现制造业改造转型提速,国际竞争力提升;引导资源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获取战略性能源和资源,更好地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推进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率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通过兼并重组加快调整淘汰。

  

  二、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五)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认真清理废止各种阻碍企业兼并重组、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定,特别是限制市外企业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本市企业跨区县兼并重组的不合理规定。(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等)

  

  (六)理顺跨区域利益分配关系。本市与外省市政府可签订企业跨省市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跨省市、跨区县兼并重组后的增加值等统计数据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各区县政府可参照企业跨区迁移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跨区县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问题;除另有协议外,不得要求企业返还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利益。(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

  

  (七)放宽非公资本和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本地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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