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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0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总结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对全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思路与政策,初步形成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路子,并在全省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评估工作。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要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力争突破。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衔接工作。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备案。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试点(市、区)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落实好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保障。要加强政府补助经费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落实目标责任。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顶层设计,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调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试点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省委编办要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指导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省物价局要指导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省公务员局和省委编办要加强对人员招聘、院长公开选拔、绩效考核等工作的指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要调整政策,指导开展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支持基层首诊、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和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设区市要与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间。各试点(市、区)也要明确部门责任,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要对试点(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监测评估,建立考核机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附件: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名单

  

  附件:

  
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名单

  


  福州市:连江县、闽侯县

  

  漳州市:龙海市

  

  泉州市:石狮市

  

  莆田市:涵江区

  

  三明市:永安市

  

  南平市:邵武市

  

  龙岩市:上杭县

  

  宁德市:周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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