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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 ㈢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发生死亡事故的,原证书自动失效,必须于6个月内申请重新进行评定。㈣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按本指导意见的公告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申请材料不真实、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不接受评审单位组织的抽查、核查,或抽查、核查不达标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发生死亡事故,经重新评定不达标的; 5.发生死亡事故、经重新评定达标后,在证书有效期内 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的; 6.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7.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条件的; ㈤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渔业船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可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的,由颁证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专家组或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渔业船舶,应向原颁证单位交回证书。 七、约束措施 对逾期未申请或未达到最低标准等级的渔业船舶: ㈠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对渔业船舶发出停航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由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船舶证件,暂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㈡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暂缓发放当年度的油价补贴。 八、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是健全渔业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船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规范安全行为,有效防范事故的迫切需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标准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要着力强化船东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达标时限、达标等级、工作重心和考核要求,不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㈡明确目标,制定方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于12月15日前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厅。 ㈢强化指导,稳步推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指导。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要在巩固和改进的基础上,指导渔业船舶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平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渔业船舶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并督促渔业船舶按规定报送标准化自评报告以及申请重新评审定级;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有关规定评审定级;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或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和办法开展标准化评审,保证评审质量。 ㈣广泛宣传,典型示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渔区、渔港、渔村和渔船,广泛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工作,为开展达标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多渠道地宣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及新颁布的安全标准,让船舶所有人了解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内容、步骤、要求和标准,为扎实推动标准化建设活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要通过宣贯培训班,组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咨询等方式,深入渔业企业、渔业协会和渔船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在标准化创建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