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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接上页]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3、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4、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消除杂物、排除故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5、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6、驾驶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7、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8、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9、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70、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29条

  171、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31条

  172、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

  173、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收缴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

  174、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6条

  175、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9条

  176、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合格证》的,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8条

  177、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5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25条

  178、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5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25条

  179、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其鉴定资格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

  180、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181、通过鉴定的产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明令淘汰的;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182、接受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收到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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