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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科学规范和指导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质量,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目录

  


  一、概述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三、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

  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五、变更生产工艺

  六、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

  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八、参考文献

  九、著者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类别划分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便于确定变更研究的内容,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进行评估和申报。但在具体研究中,类别界限可能不是很明显,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其研究结果确定类别。

  由于变更情况的复杂性,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开展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变更时应考虑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申请人可根据品种的具体特点和基础研究情况,采用其他适宜的方法,但应对采用的方法及其可靠性进行说明。

  由于中药注射剂的特殊性,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体现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变更的提出与研究是基于对拟变更药品的了解,是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的。注册阶段及其前期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因此,变更申请的研究结果应是基于对拟变更产品的了解,并与变更内容相比较而作出的科学合理判断。由于变更研究工作的主体是申请人,申请人对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对变更的原因、程度、必要性应当明确,并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性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针对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通过提供的研究资料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保证其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申请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具体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质量标准对于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难以评估变更的影响,应开展质量及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提高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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