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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发布本委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现将我委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5.《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6.《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7.《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10.《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1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13.《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4.《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