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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发布本委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接上页]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9.1

行政法规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9.10.1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0.1

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9.1

地方性法规

5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

部门规章

6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1999.7.1

7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1.1

8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5.22

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9.29

1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生委

2001.12.29

11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2.1.18

1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1.1

1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1.1

政府规章

14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3.8.1

15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省政府

2005.3.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⑵《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⑶《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⑶《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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