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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3.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 16.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