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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推动和支持会员做好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相关技术准备,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将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1月13日向尚未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开放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服务环境,并组织首轮仿真测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会员(以下简称“拟参测会员”)应当基本完成融资融券技术系统(包括交易、结算、监控系统等)的建设并通过公司范围内的独立测试或联通测试,各技术系统功能验证正常。

  

  二、本轮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上午9时。请拟参测会员下载《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指南》(以下简称《测试指南》)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司印章,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深交所,正本邮寄。具体联系方式见《申请表》。

  

  三、本轮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自2011年12月12日开始,2012年1月13日结束。其中,联网自测时间为12月12日至12月23日,仿真测试第一阶段时间为12月26日至12月30日,第二阶段时间为2012年1月9日至1月13日。仿真测试以一周为一个测试周期,拟参测会员应参与完整测试周期内全部项目的测试。

  

  四、标的证券调入调出、权益分派、配股、行权等特定业务模拟相关数据将在本轮测试开始前在会员业务专区统一通知,请拟参测会员予以关注。

  

  五、深交所将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测试指南》的有关规定,对测试结果达到测试标准的会员出具通过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证明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拟参测会员应当按照《测试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针对本轮测试制定完备的测试流程,认真做好技术系统测试准备工作,积极组织测试。

  

  七、本轮测试结束后,未通过测试或本轮未申请参测的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继续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深交所将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视申请情况等安排后续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指南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实施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推动和支持会员做好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相关技术准备,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提供的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是在本所交易独立测试系统上进行的,涵盖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主要业务环节,涉及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会员等各方系统的技术测试。

  第三条  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结合本所公布的测试时间安排,向本所提出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

  第五条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分为不出具评审意见的联网自测和出具评审意见的仿真测试两类。

  未进行过联网自测的会员应当首先进行联网自测,待自测正常后,再进行仿真测试;已进行过联网自测的会员,可以自由选择进行联网自测或者仿真测试。

  第六条  会员向本所申请进行技术系统测试(含联网自测和仿真测试),应当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表》(附件1),填写会员技术系统准备情况、内部测试情况、相关人员联络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若会员在本所测试开放时间内没有通过仿真测试,需要在下一测试开放时间继续参加测试的,应当重新向本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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