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带动。 将重点培育发展企业的新建项目分年度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14号)的要求,以重点培育发展企业的重点项目作为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重要抓手,实现大项目带动大发展,将重点培育发展企业打造和培育成提升城市支撑力和承载力的重要载体和骨干力量。 (五)加快推动创新能力建设。 以创新引领企业发展,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在重点领域寻求创新突破,着力培育和引进创新人才,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创新基地,切实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统一监管,加快体制理顺。 按照“大国资”的管理理念,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统一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统一,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对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大力度做好摸查、清理工作,尽快落实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的监管体系,实现“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战略运作、市场运作、规范运作中的配置作用。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支持项目建设,带动企业发展。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调整发展方向、资源集约利用、节能环保、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以及带动城市经济发展、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对纳入重点培育发展对象企业的重点项目,优先组织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空间布局、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原则上确保新增工业项目进园。支持企业争取利用各级财政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广东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和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等)以及吸引利用社会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生产力骨干项目、重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纳入国家、省、市及市国资监管部门(指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的重点项目,市级国有资本收入优先安排支出给予支持,市国资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时,可按项目出资人实际投资额及国有股比例,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项目投入开始连续两年相应调增考核净利润。 (三)支持市场准入,扩大投资领域。 积极推进对垄断性行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分层次、分类型、分方式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鼓励企业围绕主业,在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结合城市发展定位,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体育、文化、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改革,扩大投资领域。 (四)支持融资发展,增强企业后劲。 鼓励企业采取上市融资、利用已上市平台再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融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支持企业通过新设或收购融资租赁企业,大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丰富融资工具和渠道。积极组织企业参加银企对接并进行重点推荐,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需求进行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扩大企业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拓宽发展空间。 支持企业与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共同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发起人或参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产业链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积极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推动企业和银行开展跨境贸易和融资相关的跨境人民币担保业务、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融资试点、跨境直接投资项目的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支持企业依法以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获得贷款。优先支持企业成立财务公司,推动财务公司加入银行间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入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产业发展基金,实现产融结合,扩大国有资本收入来源,增强抗风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