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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支持要素优化,营造发展环境。 对企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投资项目,在用地预审和安排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加强服务,确保及时落地、按期投产。经省政府审批,企业改制重组时,原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作价出资方式转作国有资本投入或授权经营。加强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企业列入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运力调配等方面优先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穗字〔2009〕4号)确定的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 对纳入重点培育发展对象的企业进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对重点培育发展企业的选定,由企业自主申报,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将一批上规模、发展快、潜力大的企业纳入培育名单;将发展缓慢、大幅下滑、缺乏带动性、失去示范作用的企业调出培育名单,并不再享受相关培育优惠政策。 (三)加强责任落实。 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服务机构,健全协调机制,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对企业诉求事项即达即办,限时办结;协调解决企业在培育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纳入重点培育发展对象的企业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工作措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发展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宣传交流。 市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先进做法;结合年度及任期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企业搭建人才培训、经验交流、政策咨询、战略合作等服务平台,及时推广典型做法,实现成果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