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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较大发展潜力但短期内无法盈利的对外投资、兼并、扩张等经营行为,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该部分新增对外投资,可暂不纳入国资保值增值基数。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申请国家鼓励境外投资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九)支持管理创新,提升管控能力。 支持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董事会建设,逐步建立外部董事过半、制度科学、运作规范、充分代表出资人利益的董事会。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规范董事会建设,将投资权、人事权、薪酬权等部分出资人权限授予董事会,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调动企业积极性。 鼓励企业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营销模式。支持企业推行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资源管理)、bpr(业务流程再造)等项目,实现资源优化和管理创新。 (十)支持品牌提升,塑造核心价值。 引导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企业打造名牌产品,争创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支持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对企业因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注册商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订,承担国家级科技开发项目,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等当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除按规定允许在成本中列支外,在考核经营者业绩时,将列支后其余实际费用的200%视同利润(按照财务报表合并方法计算)。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等在品牌建设中成效显著的,市国资监管部门可给予专项奖励,并在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中予以兑现。 (十一)支持人才引育,提高企业素质。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鼓励企业从国内外选择一批进取心强、风险控制水平高、对市场反应敏捷的团队或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实施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企业引进、培养经市认定、评定获得《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本人及其配偶落户、未成年子女就读等扶持政策。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支持企业对自主创新骨干人才进行倾斜,对贡献突出、创造效益明显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对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上优先保障本企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素质人才。重点鼓励企业探索对引入的高端人才及企业内部高科技人员以其智力、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模拟股权)等。 (十二)支持激励驱动,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实施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限,确定3年总体考核目标,并按年度进行分解、逐年考核,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考核奖励。鼓励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特别年金制度。 按照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的原则,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以及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探索试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将企业负责人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积极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激励方式,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商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十三)支持辅业分离,减轻企业负担。 支持整体改制的市属企业剥离移交其辅业及托管企业。积极鼓励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转让,或先上市后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等方式剥离辅业资产。支持企业整体改制对不良资产、非主业资产以及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呆、坏账等,经批准后进行剥离,并指定承接或托管主体;对符合规定且企业有承受能力的,经批准可在净资产中核销。相关资产损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支持企业加快推进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加大力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