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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支持创新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创新能力。指导帮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在市外以及国外设立研发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带动全市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重点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支持企业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案提取折旧费。 对企业牵头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制订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06〕52号)的规定分别给予最高额度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3%以上的,在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时,将超过部分的200%视同利润(按照财务报表合并方法计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支出,对企业重大科技开发、购买重大科技成果以及并购核心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支持。对国有资本收入支出(包括资本金投入、贴息、补贴等)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牵头另行研究制定。 (六)支持并购重组,实现规模扩张。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推进跨境、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并购重组联合,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支持具有互补优势和战略协同效应的企业进行联合重组,通过划拨、收购、兼并等手段,推动优势资产和资源的聚集。鼓励企业采取多种资本运作方式进行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企业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市级国有资本收入安排支出(贴息、补贴或资本金投入)给予倾斜。 对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有关重组所得税政策规定的,经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后,可按规定享受原有企业剩余期限内的税收优惠。市属国有企业间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以及企业整体改制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的,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七)支持改制上市,加快资本运作。 鼓励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支持整体上市、借壳上市和并购重组。积极推进规模不大,但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全力支持其实现上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鼓励企业将优质资产及业务向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将新兴产业业务及具有发展前景的现代服务业分拆在境内外上市。鼓励企业引入市值管理理念,运用科学、合法的方法和手段,以保值、增值为目标对市值进行动态管理。 对上市培育对象加强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企业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种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市级国有资本收入给予全力支持。 (八)支持战略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企业在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中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优秀民企等实施战略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以装备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企业)为重点,以重大项目为依托,采取产权(股权)转让、相互持股(控股、参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品牌延伸、多元化经营、技术及管理输出、海外设立公司等手段,推进企业跨国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