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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福州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立足福州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大力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辨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科研创新体系和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力争至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明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传统医学文化得到充分保护,中医药文化进一步弘扬,努力使我市中医药整体实力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二、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1、优化中医药机构布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原则,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规划设置,每个县(市)都要办好一所承担本区域中医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对现有中医医院不得撤销合并、不改变性质。政府举办的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级中医院,要保留中医院的牌子和基本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有条件的要争创等级中医院。没有设置中医院的县区要在新一轮医疗资源规划调整中,重新设置和布局。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和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依法强化对中医药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到2015年,逐步建立以福州市中医院、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龙头,以各县(市)区中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为骨干,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诊所、门诊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等为补充,融合医疗、康复、预防、保健为一体,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加快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辖区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和设备配置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全市市、县两级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医院设备、人员编制、实用人才配置要与其规模、等级、功能相适应;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实力争取进入全国中西医结合医院先进行列;福州市中医院力争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核定床位数≥500张;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永泰县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中医医院标准,核定床位数≥100张;闽清县中医院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中医医院标准,核定床位数≥6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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