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接上页]


  2.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体育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与方式,推进金融机构和体育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体育消费需求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在体育领域的消费服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联福建分公司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投资设立公司制的体育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省工商局牵头,省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的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单位自身用于开展体育训练、比赛、培训、健身服务等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对新建的跨省市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鼓励体育事业捐赠,对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和体育活动、优秀运动队等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体育局等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推动体育企业自主创新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区)支持各类体育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称誉的体育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加强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组织依法开发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省经贸委、财政厅、体育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支持体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发挥信息网络在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体育产业信息平台,实现体育产业网络建设系统化。推进我省体育经营场所和体育服务产品的数字化,建设福建体育资源数据库、体育经营项目数据库、体育商情数据库和体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帮助广大消费者和各类体育企业了解体育产业投资与经营信息,促进全省体育产业的结构升级和资源的快速流动。(省经贸委、工商局、体育局、统计局、信息化局、数字办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落实土地保障政策

  

  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时,应明确保障体育产业用地的措施,对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应给予重点扶持。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经有权政府批准,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仍保留以划拨方式供地。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研究制订保障体育产业用地的措施,对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扶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