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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二) 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 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四) 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 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 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 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 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 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密级; (四)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和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