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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破产的企业,其欠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征缴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尽快将欠缴的社保费追缴入库。其中,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保费的,应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对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应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三) 关于“其他银行存款”问题的处理

  凡在国家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或存储社保资金的,均应严格按照财社字〔1999〕6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尽快完成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和处理好此类问题。

  三、相关要求

  (一) 开展此次深入整改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与使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的重大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牵头协调财政、地税、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共同做好深入整改工作。

  (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严格对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研究当地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尽快加以落实;要随时掌握当地每笔违纪违规资金处理情况,加强对各有关单位整改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要及时汇总分析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深入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

  (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对过去已整改内容进行“回头看”,凡未达到本意见所规定完成整改标准的,要进一步整改到位。

  (四) 各地区应有针对性地查找工作制度、管理模式、工作环节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与漏洞,尽快加以完善,积极预防今后发生新的类似违纪违规问题。

  各地区在贯彻本意见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核销部分多年挂账确实无法追回社保资金的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

  

  附件

  
核销部分多年挂账确实无法追回

  社保资金的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

  


  为切实做好2008-2009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中所查出违纪违规问题的深入整改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历年来关于核销部分确实无法追回违纪违规社保资金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规违纪问题深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有关核销多年挂账,确实无法追回社保资金的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审核(复核)、审批权限及所应提供的材料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实施前企业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实物,变现后小于原值的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㈠类第1项有关处理要求,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该笔以物抵费发生时企业与社保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2) 该笔以物抵费实物的清单;

  3) 企业已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4) 该笔抵费实物拍卖前,评估机构对实物评估认定的法律文书;

  5) 该笔抵费实物拍卖变现的相关材料;

  6) 核销该部分亏损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7)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按照规定向企业出借的生产自救费中,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

  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一)类第5项有关处理要求,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以下简称“财预字〔1998〕86号文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9〕21号,以下简称“内政办发〔1999〕21号文件”)有关规定,由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以上两个文件规定的部门审核和审批同意后列入呆账作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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