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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中,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或固定资产变现亏损的资金(应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㈠类第2项有关处理要求,由决定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的责任主体(如:某地政府、政府某有关部门、某社保经办机构等)提出申请,人社、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对发生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情况的具体说明; 2) 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时的相关财务处理账簿复印件; 3) 追收该笔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时的相关财务处理账簿复印件; 4) 对清理该笔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工作情况(包括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情况)的说明; 5) 对相应责任人作出法律、行政处罚决定的复印件; 6) 核销该部分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7)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中,资产变现清偿不足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二)类第2项有关处理要求,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 2) 该企业破产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权债务表; 3) 该企业破产清算时,已经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4) 该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社会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 5) 该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有关法律文书; 6) 法院的裁定文书; 7) 该企业破产清偿、清算情况; 8) 核销该部分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9)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复核)、审批程序 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具体审核(复核)、审批程序,由有关盟市根据本文在“申请、审核(复核)、批准权限”中所作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 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审核(复核)、审批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比照财预字〔1998〕86号文件、内政办发〔199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况的审核(复核)、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旗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的款项,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盟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的款项,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二) 以上材料经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复核,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三)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请核销的款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四)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复核后的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上述程序批准核销的款项,相应会计账务作核销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统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 核销多年挂账,确实无法追回的社保资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社保基金安全与社会保险事业大局,也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照政策规定彻底搞清每一笔申报核销资金的情况,严把审核、复核关,坚决杜绝放宽条件、突破政策界线情况的发生。 (二) 申报核销的款项应一事一报,其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复印件的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审核、复核、上报工作一定要做到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审核、复核结果明确,不出纰漏。 (三) 各地区审核、复核及向自治区上报材料工作,务必于2012年5月20日前全部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