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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11]50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征集接受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的通告

[接上页]
上述各笔款项的具体拨付时间,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向北京市民政局拨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乙方帐户。

  第九条  乙方获得补助资金后,应当在20年内保持和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设计结构,并按法律和政府要求定期进行修缮,符合安全居住条件;

  (二)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类型;

  (三)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

  (四)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获得补助资金后,乙方如果不能在全面投入运营后满足上述条件,经过甲方或北京市民政局核查属实,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补助资金。

第三章 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行使对乙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要求乙方出具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有权根据需要审查补助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乙方和丙方与他人签署的关于本协议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占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利的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法律风险,并可能会威胁到本协议目的实现时,有权向乙方或丙方提出改进要求。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和丙方应当接受并付诸实施。

  (三)甲方发现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安全或者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情况,有权中止本协议,要求乙方改正。如果乙方没有实质性的改正行为,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补助资金。

  (四)在乙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数额和方式及时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数额发放补助资金;

  (二)乙方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补助资金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建立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帐户,保证财务帐簿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随时接受甲方对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查或接受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四)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的手续,保证房屋建设工程按计划完工,按期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保证按期足额支付乙方占用范围土地及房屋的价款或租金、使用费,保证乙方和丙方对该土地及房屋使用权利的合法延续,保证相关合同不被提前解除和终止。

  (六)严格遵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乙方和丙方承诺


  第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郑重承诺: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和法律瑕疵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此甲方有权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不可撤消的承诺: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系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该合同目的20年不变。

  第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对乙方和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共同向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出具承诺书。

第五章 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丙方作为乙方的主办人/投资人,同意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倒闭、停业、注销或依法被撤消,丙方将代替乙方向甲方承担按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的法律主体地位依然存在,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特别条款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变更服务性质转为其他行业或停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按本协议第十八条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转变用途或停业,经批准后,按实际获得资助款之日至变更或停业之日,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剩余政府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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