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11]50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征集接受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的通告

[接上页]
经研究《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实施意见》及征集文件要求后,我方已理解征集文件的要求,并愿意根据征集文件的要求提出试点支持申请。

  我方承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我方同意一旦对我方进行试点支持,则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机构服务性质转为他用;并按照要求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

  

  与本征集活动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

  电话: 传真:

  应征人或代表姓名(签名):

  应征人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基本建设审批部门的建设批复文件

  


  1. 自有土地新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b 根据本市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供规划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2. 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房屋产权证

  b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购买房屋建设养老机构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产权变更证明

  b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装修改造的)

  4. 土地所有人和投资人合作建设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合作协议

  b 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c 根据本市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供规划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 租用现有设施改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租赁合同

  b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 利用政府土地承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承建协议

  b 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c 根据本市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供规划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