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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如果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减少床位,应当根据减少床位数量所对应的补助资金,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如果乙方和丙方被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提供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或部分解除/终止合同,土地房屋被全部或部分提前收回而导致乙方停业或被撤消或床位减少的,比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擅自变更服务性质或停业或未遵守本协议条款的,经甲方或有关监管机关指出提醒后不及时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金支持,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尚未发放的取消补助资格;已经获得补助资金的应当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出具下一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乙方投资人/主办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原因(如继承等)或其他特殊原因变更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签定补充协议,确认受让人替代丙方在本协议中的法律地位,并出具受让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或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七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协议受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执行本协议及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各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 如本协议某些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不影响其他条款,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各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资金补助协议书(草案二) (适用于新设养老服务机构) 甲方(区/县民政局): 乙方(养老服务机构): 丙方(机构主办人/投资人): 鉴于: 1.乙方为丙方投资设立/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乙方已经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尚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不同类型和建设方式给予相应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的试点工作(以下称:补助资金); 3.经过公开征集,丙方代乙方提交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项目征集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受助项目; 4.北京市民政局委托甲方向丙方和乙方支付补助资金。 为将上述工作落实,保证补助资金合法合理利用,促进受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服务类型:________________。 机构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集体)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来源为(选择下列一种): (一)全部由乙方在占用土地上投资新建,乙方投资建设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增建和改扩建。乙方在占用土地上现有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投资增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