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乙方和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随时接受甲方对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查或接受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四)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的手续,保证房屋建设工程按计划完工,按期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按计划期限开业运行。 (五)保证按期足额支付乙方占用范围土地及房屋的价款或租金、使用费,保证乙方和丙方对该土地及房屋使用权利的合法延续,保证相关合同不被提前解除和终止。 (六)严格遵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乙方和丙方承诺 第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郑重承诺: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和法律瑕疵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此甲方有权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不可撤消的承诺: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系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该合同目的20年不变。 第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对乙方和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共同向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出具承诺书。 第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乙方获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按规定期限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并在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签署《确认书》表明乙方完全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享有和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乙方不履行本条承诺,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并追缴政府资金可能获得的收益(不低于同期贷款利息)。 第五章 债务承担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丙方作为乙方的主办人/投资人,同意在乙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前代替乙方向甲方承担债务责任;在乙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后,同意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在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前终止设立行为或因不符合机构设立条件而最终没有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乙方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倒闭、停业、注销或依法被撤消等致使受助项目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丙方除承担应当由丙方直接承担的责任外,还将连带承担按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或乙方筹备组向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特别条款 第十八条 乙方不得变更服务性质转为其他行业或停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按本合同第十九条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转变用途或停业,经批准后,按实际获得补助款之日至变更或停业之日,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剩余政府补助资金。 如果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减少床位,应当根据减少床位数量所对应的补助资金,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如果乙方和丙方被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提供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或部分解除/终止合同,土地房屋被全部或部分提前收回而导致乙方停业或被撤消或床位减少的,比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擅自变更服务性质或停业或未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经甲方或有关监管机关指出提醒后不及时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金支持,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尚未发放的取消补助资格;已经获得补助资金的应当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出具下一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二十四条 乙方投资人/主办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原因(如继承等)或其他特殊原因变更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签定补充协议,确认受让人替代丙方在本协议中的法律地位,并出具受让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或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七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