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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对海水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加快实施《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根据福建省渔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养殖水域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对养殖水域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资源、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推进和完善养殖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2月)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月)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00年4月) 《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 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年5月,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报批版) 《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2011年) 2.3 基本原则 (1)可持续开发利用原则。以养殖容量评估为依据,优化海水养殖品种结构与空间布局,控制养殖总量和密度,推广科学养殖和生态养殖,促进海水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规划与调整结合原则。通过规划,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鼓励将养殖区转移至水交换条件好、环境优良的湾外水域,尽可能地减轻湾内养殖压力。 (3)开发与保护结合原则。妥善处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水产养殖的关系,在开发水产养殖的同时,要加强重要水产经济种类自然繁育区的保护,发挥水域最佳生态效益。 (4)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要尊重养殖历史和养殖现状,考虑以渔为生渔民对养殖水域的依赖性,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当地养殖渔民的基本权益。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原则。根据规划区域的环境、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布局,并体现区域特点,发挥水域的资源优势。 2.4 规划目标 (1)明确海水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和禁养区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海域功能区的划分,筛选出不能进行海水养殖的禁养区和能够用于海水养殖的空间。能够进行海水养殖的养殖水域中,包含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水养殖功能区(包括增养殖区)和未确定功能或已经确定其它功能、但暂未开发利用的临时养殖区。 (2)合理确定海水养殖水域的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科学确定海水养殖水域的功能定位,提出至2020年海水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的主要目标,提出养殖用海保有量指标。 (3)规划养殖类型、养殖布局和养殖密度 在详细分析养殖水域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养殖生物和养殖类型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调整养殖布局和养殖密度,满足养殖生物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提出现有养殖区整治目标,减少养殖生物发生病害和死亡。 (4)提出养殖水域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明确实施养殖水域规划的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2.5 规划范围 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沿海各县(市、区)所辖海域内的养殖水域。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 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东山湾和诏安湾等5个重点养殖港湾必须制定专项养殖规划。 2.6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10年为基期。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 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按养殖水域类型划分,海水养殖包括滩涂养殖、浅海养殖和池塘养殖。 3.1 养殖环境要求 3.1.1 水质要求 养殖水域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的规定。 3.1.2 底质要求 养殖水域底质应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 18668)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评价标准。 3.2 养殖总量控制 根据福建主要港湾海水养殖容量调查与估算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确定养殖总量控制指标: 贝类养殖面积不超过本港湾海域面积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