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11]4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接上页]
2.4 规划目标

  通过养殖水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如下目标:

  (1)进一步明确辖区内水域水产养殖功能区域范围。

  (2)合理规划和调整养殖水域的养殖生产布局、类型、规模等,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

  (3)为建立以养殖证为核心的养殖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2.5 规划范围

  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内陆养殖水域。

  2.5.2 重点养殖水域专项规划

  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闽江水口库区古田段、闽江水口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尤溪段、尤溪街面水库、尤溪水东水库、三明安砂水库、龙岩棉花滩库区、新罗区万安-白沙水库10个养殖水域属于重点养殖水域,必须制定专项规划。

  2.6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10年为基期,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

3 养殖水域类型及规划技术要求


  

  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类型有水库、河流、池塘等,主要养殖类型有网箱养殖、围栏养殖、静水池塘养殖和流水池塘养殖等。

  3.1 水库

  规划水库渔业开发方式,应以正确处理水库渔业开发与水库综合功能的关系为前提,坚持水库渔业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贯彻执行《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规划水库渔业开发方面,应因地制宜,研究确定水库中繁殖保护区、增养殖区、养殖区的合理配比,合理规划养殖类型的规模与布局、品种结构与密度,促进水库渔业可持续发展。

  3.1.1 网箱养殖

  各地应根据各水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各自辖区内养殖水域网箱养殖的网箱规模、布局、养殖密度等。

  3.1.1.1 主要环境条件

  (1) 设置地点

  水深大于4m,交通方便,远离航道、码头、洪水主河道、山洪溪流河道、正风口区域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等。

  (2) 水源与水质

  水位相对稳定。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的规定。

  (3) 水流和风浪

  流速0.05~0.2m/s。正常气候条件下,风力不超过5级。

  3.1.1.2 网箱规模

  在合理布局的情况下,不投饵网箱养殖总面积一般应少于水库面积的1%;投饵网箱养殖总面积应少于水库面积的0.25%。

  3.1.1.3 网箱布局

  养殖网箱规格:大型网箱为60~120 m2、中型网箱为30~60 m2、小型网箱为30 m2以下。

  网箱排列应保证网箱内水体有足够的交换量,网箱之间保持水流畅通。

  网箱排列方式与间距:

  (1) 单排串联式或倒“八”字形:中、小型箱,网箱间距1~2m,网箱组间距≥30m;

  (2) “梅花”或“田”字形:小型箱,网箱间距1~2m,网箱组间距≥15m;

  (3) “品”字形:大、中型箱,网箱间距3~5m,网箱组间距≥50m。

  3.1.1.4 养殖密度

  网箱养殖密度要综合考虑养殖水域类型、生态环境条件、网箱规格、鱼类种类和养殖规格等。不同品种的养殖密度参考附表1(福建地区常见养殖鱼类对温度与溶解氧的要求)。

  常见养殖鱼类网箱培育鱼种的出箱规格及其参考密度见附表2。

  常见养殖鱼类网箱食用鱼养殖的进箱规格、出箱规格及其参考放养量见附表3。

  3.1.2 围栏养殖

  3.1.2.1 主要环境条件

  围栏养殖水域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水文、地质与地形、水质、饵料生物,以及水上交通的影响等。

  (1) 设置地点

  地形平坦,底泥软硬适中,两岸间距较小。

  (2) 水源和水质

  水位年变化较小(小于1m),水域饵料生物较丰富。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的规定。

  (3)水流和风浪

  流速适宜(0.05~0.1m/s)。正常气候条件下,风力低于5级。

  3.1.2.2 养殖密度

  各种鱼类或鱼蟹的混养比例,一般主养种类为80%左右,搭养种类为20%左右。具体放养密度依水域条件不同而异,不投饵的放养密度为750~1500尾/hm2,投饵精养的可达3000~6000尾/hm2。

  3.2 河流

  河流的主要养殖类型有网箱养殖和围栏养殖。其规划要求参照水库规划。

  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重点流域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

  3.3 池塘

  新建、改建养殖池塘的规划必须符合当地的整体规划发展要求,池塘的规模和形式要符合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等发展的需要,还要符合当地的水文、水质、气候等因素要求,特别应具备抵抗洪涝、台风等灾害因素的影响,选择适宜的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