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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 养殖水域 本要求中的养殖水域是指福建省管辖水域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内陆水域,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允许从事水产养殖的内陆水域。 1.2 禁养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能进行水产养殖的区域,包括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流域、码头港口水域、船舶锚地等重要通航水域、军事要地、电缆铺设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1.3 临时养殖区 指已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的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或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利用行为造成影响的水域。 1.4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及其毗邻的陆域。 1.5 养殖容量 特定水域,单位水体养殖对象在不危害环境、保持生态系统相对稳定,保证经济效益最大,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条件下的最大产量。 1.6 水库 为防洪、灌溉、发电等经济目的而在江河溪流中修建大坝所形成的水体称为水库。水库属人造湖泊,具有防洪、灌溉、发电、供水、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渔业是其功能之一。 1.7 河流 陆地表面成线形自动流动的水体。较大的称江、河、川,较小的称溪、涧、沟等。 1.8 池塘 一般系指面积小于7hm2的小型止水水体,分为人工池塘、半人工池塘和天然池塘。半人工池塘是拦截溪河、湖汊或沟渠交汇的积水池区建坝而成的水域;天然池塘系指自然形成的坑塘、水潭、山塘等水域。 2 总则 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渔业法》,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的要求,结合全面实施渔业战略调整和养殖水域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对养殖水域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资源、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推进和完善养殖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农业部第31号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11月修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 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 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 《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中央和地方有关区划、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sc/t 1006-1992 淡水网箱养鱼 通用技术要求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ny 5072-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 sc/t 9101-2007 淡水池塘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2.3 基本原则 (1)可持续开发利用原则。以养殖容量评估为依据,优化内陆水产养殖品种结构与空间布局,控制养殖总量和密度,推广科学养殖和生态养殖,促进内陆养殖水域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规划与调整结合原则。通过规划,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并根据区划规定,将适于养殖的水域确定为养殖使用功能,在养殖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养殖布局规划。 (3)开发与保护结合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发挥最佳效益。 (4)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要尊重养殖历史和养殖现状,考虑以渔为生渔民对养殖水域的依赖性,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以渔为生的库区移民的基本权益。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原则。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布局,并体现区域特点,发挥水域的资源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