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德政发〔2007〕16号)精神,推进我市环保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按实际得分确定考核名次。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各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

  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400分,环境管理300分,水环境质量改善300分。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

  1.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以“十二五”期间减排的累计完成率为基础,兼顾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其中,累计完成率、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三项指标权重分别为50%、40%和10%。

  2.考核减排污染物指标为国家确定的“十二五”污染减排的4项考核指标,分别是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各项主要污染物所占比例按平均比例计算。

  (二)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综合考虑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5个方面工作。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权重40%,环境安全防控和环境监察权重各20%,环境监测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重各10%。

  1.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对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进行考核。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2.环境安全防控。主要从预防、预警及应急三个方面对落实环境安全防控措施、环境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对本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3.环境监察考核。根据对突出环境问题及信访和舆情监测所发现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4.环境监测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例行人工监测任务开展情况和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5.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两项工作权重分别为50%和50%。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等四个方面,其中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权重40%,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及运行情况权重各20%。

  1.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和境内主要水体水质,按市环保局统一公布的考核断面水质为依据,按水质浓度月均值进行考核。

  2.水质数据采用日常监测和抽查监测结果按平均值进行考核。水质数据一般采用实际监测结果;对入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采用剔除上游因素监测结果。

  3.水质考核指标为cod、氨氮,权重分别为50%和50%。

  4.“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按点源提标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的“递进式”治污模式的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

  四、考核方法和奖惩

  (一)对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两项工作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进行考核。市环保局根据日常检查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德州环境情况通报》,年终将对每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每年7月份对半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下一年度的1月份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