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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五”时期,我省将面临更加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923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至19.67%,年递增率为4.89%,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多万。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308万,占老年人口的比例超过16%,年递增率为6.39%。65岁以上空巢老人将达到1000万,空巢率超过70%。农村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上升至26.7%以上。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对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劳动力供给、产业结构调整、社会管理、文化建设、代际关系等方面带来重大影响。“十二五”时期也是我省老龄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老龄事业的战略地位明显提高;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解决老龄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全社会尊老敬老氛围日益浓厚,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长,老年消费趋于旺盛,老龄事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这些有利因素,使老龄事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舆论等方面具备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大力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着力加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提升老龄事业的战略地位,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推进力度,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加大服务力度,优化老龄事业发展环境,增强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3.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保障老年民生相一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优先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优先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优先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4.坚持整体推进与创新发展相统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促进老龄事业在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及各个领域统筹发展。解放思想,求实突破,推动老龄事业创新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着力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1.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实施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2.完善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临时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实施“银龄救助工程”,对困难老年人给予特别救助。

  

  3.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国家供养制度,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发放高龄津贴的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村(居)集体组织对老年人给予多种形式的养老补贴,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

  

  4.建立商业保险辅助养老保障制度。继续实施以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内容的“银龄安康工程”。积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鼓励保险企业积极推出适合老年人的险种。

  

  (二)健全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大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1.加大老年医疗保障力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将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贫困老年人医疗救助水平。认真落实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查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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