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2011]259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7
【实施时间】 2011-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职业教育。围绕沿海地区产业发展,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曹妃甸职教园区建设,在沧州渤海新区规划建设职业教育基地。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

  高等教育。适应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沿海地区重点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提升现有大学教学科研水平。支持燕山大学建设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鼓励国内外知名大学与沿海高校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师培训、科技园区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节 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重大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采供血、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高氟症、尘肺病等地方病和职业病防控,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大医院,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在城市社区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在北戴河新区、唐山湾生态城、黄骅新城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和对口帮扶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唐山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实现途径。鼓励在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乡差别不大的县(市)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学人才特别是全科医生培养,完善鼓励全科医生服务基层的政策。

  

第三节 推进文化事业发展


  

  

  加快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加强市县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建设,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支持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繁荣群众文化生活,打造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沧州国际武术节、中国评剧艺术节知名文化品牌。充分利用李大钊纪念馆、马本斋纪念馆和纪晓岚故居、曹雪芹故里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历史文化教育。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同时,积极发展出版印装发行、现代传媒、文化演艺、动漫游戏、民俗节庆及会展、体育休闲健身等文化产业,建设秦皇岛创意产业孵化平台、唐山南湖文化产业园、沧州特色文化产业园。

  

第四节 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大力开发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积极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创业型城市试点。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探索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行异地就医结算。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施工伤康复中心工程,形成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县(市)级以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试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