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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到2012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人数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和家庭小型化趋势,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因地制宜地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用品配送、家教、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等业态。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积极引进国内品牌家庭服务业企业,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工作人员。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规范家庭服务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行为,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利用平台的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服务平台整合社会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平台,市财政根据服务效果和运行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同级财政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组织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行业交流、人员培训、技能竞赛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承担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1.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