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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接上页]
检测的样品应按产品类别进行抽取,每一类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台,如果包含emc监督试验项目,则抽样数量为3台(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每年抽样不超过10类,自封样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寄到指定的实验室。

  对于定子绕组为铝线的工具,监督检查抽样的数量每一类3台,如果包含emc监督试验项目,则抽样数量为4台。

  型式试验采用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的检测项目。具体的检测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测方案确定。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对定子绕组采用铝线的工具,至少还应包含下述试验项目:

  1)起动试验;

  2)输入功率和电流测量;

  3)泄漏电流测量;

  4)防潮试验;

  5)不正常操作试验。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检测。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监督抽样检测结果及评估报告报国家认监委。

  4.5.2.4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4.5.2.4.1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

  4.5.2.4.2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中有不合格项的,按年度监督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5 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的要求执行。

  4.5.3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odm和oem证书的有效期按协议规定,但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所列明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的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和重要材料的变更应符合附件2所规定的变更要求,以及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认证技术负责人,见注)的相关要求。

  注: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负责上报认证机构并重新认定。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

  (2)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并对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3)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

  5.1.2.2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扩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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