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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发〔2011〕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一系列精神和规定,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试点目标。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规定和要求,年内将全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使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使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最终达到80%以上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统筹层次。按照国务院、省、市相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三、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待遇计发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居)民委员会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乡(镇)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将资料全部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资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城乡居民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缴费,并存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为缴费人员开具专用缴费凭证,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明细表。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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