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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干线遭受破坏,造成中断行车,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 ⑤铁路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的铁路行车事故。 (3)ⅰ、ⅱ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含驻厦各机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市政府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③市政府按照分工,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现场救援和随时掌握的各方面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1.2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按照《福建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属ⅲ级响应的在做好处置的同时,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 ①市政府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②根据铁路部门的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建立与本地区铁路运输企业及南昌铁路局驻厦各机构的信息联系渠道,及时掌握铁路行车事故信息。 4.2.2发生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以便于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通信 4.3.1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驻厦机构要立即开通保持与市政府的通信联络。 4.3.2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确定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3.3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建立与铁路运输企业的通信录(包括负责人、姓名、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确保应急使用。 4.4指挥和协调 4.4.1根据上级的授权,市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以及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行动。 4.4.2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和车辆起复、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4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事故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以及救护和安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部门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实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向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市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 4.6救护和医疗 4.6.1市卫生局根据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疾病控制有关工作。 4.6.2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3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疾病控制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