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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4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7
【实施时间】 2011-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应急救援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

  4.8.2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织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发布

  未经铁道部或授权铁路局批准,各级政府不得自行发布行车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信息,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后期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区政府要协助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的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应总结分析急救援行动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现场救援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南昌铁路局驻厦各机构要强化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明确不同地区、不同路线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应急处置期间,公安机关要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和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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