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服务业,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业大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科技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信息服务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共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5.文化服务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项目,可视项目情况,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和省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市县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 6.旅游业。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省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评上全国5a级旅游景区、荣获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鼓励发展健康、休闲、体育等产业。 7.商贸服务业。流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支持流通企业推行刷卡消费,省内零售企业刷卡手续费按同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将流通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