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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2.2.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诱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2.2.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2.2.2.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局、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行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对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北海供电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2.2.2.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2.2.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2.2.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2.2.2.8市辖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