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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卫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人民政府所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可请求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 应急技术保障 6.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4 宣传与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后,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者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于2011年10月1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29日印发的《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政办函〔2007〕5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