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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依据本辖区地质环境条件、台风影响程度、气象因素以及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每年年初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和气象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选定的避险地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民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通过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