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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11]25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接上页]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卫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卫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卫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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