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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本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厅公路管理局代表省厅负责对管养年活动进行行业指导,按照部、省管理养护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和明确的管理养护目标组织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扎实开展管养年活动,监督管理养护工作措施的落实,考核评价管理养护工作取得的成效,总结推广管理养护经验,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我省管理养护年活动开展情况;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厅管养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量化目标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好管养年活动,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定期考核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各项管理养护目标的具体落实单位,要把管养年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省、省辖市明确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制定本县(市、区)落实方案并具体组织抓好落实。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好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指导乡(镇)做好管养年活动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措施,完善制度 1.推行管养工作信息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的管理养护电子档案,全面掌握所辖农村公路技术状况,依据年度筹集的养护资金,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建立养护巡查制度。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省级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巡查每年不少于4次,县、乡两级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其中,省级巡查实行抽查,对抽查到的县(市、区),巡查道路比例不少于该县(市、区)县乡公路的20%,村道的5%,市、县两级巡查比例按照不低于省级巡查比例的原则自行确定。巡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3.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建立以单位和个人为责任人的考核体系,加强对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与责任人的工作绩效、评先评优、奖罚体系挂钩。对养护及时、路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养护不力、路况不佳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以监督考核机制推动管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促进养护质量的稳步提高。 4.及时报送管养工作信息。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交流管养年活动开展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不同任务阶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指导意见和指令。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各省辖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分别向省厅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效 1.认真落实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管理职能及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切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其他用途;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需地方筹集的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的资金,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市、县出台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予以落实。 2.严格执行农村公路管养规程。养护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农村公路管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认真实施养护作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养护工程计划编制、设计、招投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养护工程质量;重视日常养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完善管理养护模式,因地制宜地采用市场化养护、分段承包养护、委托承包养护、专业化养护等有效模式开展日常养护生产。建立“常态化巡查、定期清扫维护、专案修复”的周期性作业制度,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针对性养护,使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3.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治超力度。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充实路政管理力量,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覆盖面,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县乡道路路政结案率每年提高1%。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可在必要的乡道和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采取流动检测方式对超限车辆进行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引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沿线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鼓励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乡规民约相结合、与养护生产相结合,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