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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及其职责专业指挥部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业指挥部隶属于总指挥部,负责其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有关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现场应急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常应设立下列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按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新闻报道等工作。 (7)专家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 (8)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或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应及时上报。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4)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标准: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