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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2.5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商务局、工信委、民政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6.2.6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城建委、教育局、城管局、人防办、园林局、地震局根据职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6.2.9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电力、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3技术储备与保障健全完善安全专家库,壮大安全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有关部门应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行业企业、部门、地方政府的联合演练。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修订、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部门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上级部门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修订。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本预案和各部门预案。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2.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附件2: 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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