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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当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启动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专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令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 4.1.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办理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3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指挥部、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7)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2指挥与协调进入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灾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灾难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专业指挥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