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 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的交收。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应当妥善维护投资者融券交易记录、还券划转记录、余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投资者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本公司维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完成证券结算后,将相关结算数据发送给证券公司。第三节证券划转指令处理第三十二条投资者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 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指令办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由本公司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还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三十六条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 在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第四节 交收违约处理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不能履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责任的,构成对本公司的交收违约。 第四十条 交收违约涉及a 股、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等品种融资融券交易的,本公司按照现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重点关注、关闭结算备付金划款电子通道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涉及权证交易的,本公司参照本公司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涉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的,本公司参照本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全面调整结算制度时,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处理措施和程序相应调整。 第五章 权益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