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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附件《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安排收取相关费用;未特别列示的,适用现有收费标准。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账户指投资者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开立的证券账户。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 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标准

信用证券账户-开户

个人

证券公司向开户人收取40 元,其中20 元作为配号费上交本公司。

机构

证券公司向开户人收取400 元,其中200 元作为配号费上交本公司。

信用证券账户-补办

个人

补原号:证券公司向开户人收取10 元,无需上交本公司;新号:视同新开户。

机构

补原号:证券公司向开户人收取10 元,无需上交本公司;新号:视同新开户。

信用证券账户-销户

免费

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查询

免费

信用证券账户-变更账户注册资料

免费

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明细 数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柜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按照20 元/户/次的标准收取;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暂免收费。

变更 记录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柜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更记录的,按照50 元/户/次的标准收取;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更记录的,暂免收费。

证券划转

担保证券提交/返还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担保证券提交或返还的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 元/指令,其中10 元上交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发文暂免收取。

融券券源 划转

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券源划转指令的,按照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本公司可以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发文暂免收取。

还券 划转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还券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 元/指令,其中10 元上交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发文暂免收取。

余券 划转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发出的余券划转指令免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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