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 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行次项  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不征税收入  
7免税收入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税率(25%)  
11应纳所得税额  
12减:减免所得税额  
13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6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8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9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21税率(25%)  
22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23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4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25总分机构纳税人
26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7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28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29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30 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31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32分配所得税额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受理人:
填表日期:年 月 日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行次累计金额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 
减:不征税收入2 
免税收入3 
应税收入额(1-2-3)4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5 
应纳税所得额(4×5)6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7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8 
应纳税所得额[7÷(1-8)×8]9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税率(25%)10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11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已预缴所得税额12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二、以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14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3: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