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一、本表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4行=第1-2-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 “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9行=第7÷(1-8行)×8行。 10、第10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10行 12、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14、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