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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接上页]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1-8行)×8行

  4、第11行=第6(或9行)×10行

  5、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 至年月日

  总机构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情况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税额
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
       
       
       
       
       
       
       
       
       
       
       
       
       
       
合计-     
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受理人:
填表日期: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5: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8.“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9.“工资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10.“资产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12. “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 “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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