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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接上页]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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