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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 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3: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