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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爆物品管理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接上页]


  1.严格危险物品审批。各级治安部门要依法严格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审批,对相关手续不齐全有效的一律不得审批。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涉危安全隐患整治的重大意义,教育全社会自觉远离非法危险物品,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涉危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加强对涉危单位和涉危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和涉危人员,充分认识到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危险物品,杜绝流失。

  

  3.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排查工作。要深入到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场所、学校、矿山(包括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和社区,全面调查了解辖区内涉危信息,尤其是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信息。特别注意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等场所,非法矿点是否使用过爆炸物品。

  

  4.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每一个涉危单位都要明确一名监管民警,保证将涉危单位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头,防止漏管失控。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具体的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对煤矿和硐采单位,要求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对出井(硐)人员进行搜身检查,防止爆炸物品非法携带出井(硐)。

  

  5.细致开展全方位检查工作。要对辖区内的涉危单位逐一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要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受检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能立即整改的立即予以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合理的时限,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接受爆破“一体化”服务的单位私自留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要坚决停止为其提供爆破服务,并对服务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6.全力开展收缴工作。要大力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非法危险物品。要充分利用摩尔探测仪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的住所开展收缴。对爆炸物品使用集中地区的居民住宅,经营和曾经经营矿山、曾经非法经营过矿山人员的住宅和其经营的场所,必要时可入户(室)检查。同时,加强对网吧、迪厅、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清查和车辆检查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清查、收缴。

  

  7.及时销毁和处置非法、废弃、闲置危险物品。对工作中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妥善保管,在固定相关证据后,由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制订销毁方案,及时安全组织销毁。对收缴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到市公安局枪库。对收缴的剧毒化学品,要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移交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置单位。对单位废弃的剧毒化学品,要督促单位落实资金,尽快处置。同时要求单位负责人做出在处置前确保安全的保证。对退役、闲置的放射源,要主动与环保部门沟通,督促单位将其退回源库。

  

  8.坚决打击涉危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涉危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组织专人逐一认真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要迅速依法严惩。对破获的涉危案件,要彻查涉案物品流失源头、端掉非法制贩窝点、捣毁贩运网络。

  

  9.严管严控,防止非法危险物品流出流入我市。要加大对出入市车辆、人员的盘查力度,坚决防止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流入流出。要密切配合铁路、交通部门加强对火车站、长途客车站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10.加强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的守护。春节假期,各级治安部门要督导各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加强守护力量,同时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合理并库,减少危险源,增强守护力量,防止发生意外。

  

  四、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互相联系,同步开展,各有侧重。

  

  (一)调查摸底、思想发动阶段(2011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各自工作方案,深入搞好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要层层搞好思想发动,讲清重大意义,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营造全市动员、全员参战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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